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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傢建議公積金制度適時退出 逐漸轉為社會保障

  從當前實際效果來看,住房公積金已背離瞭當初給中低收入人群"雪中送炭"的初衷,成瞭給高收入人群的"錦上添花"

  因"沉睡"數量龐大,被指淪為"劫貧濟富"工具的住房公積金再次成為眾矢之的。

  作為一項已實行15年的制度,住房公積金究竟應如何改革?其未來又將何去何從?

  舶來品

  公積金遭到眾人"吐槽",在某國企住房公積金管理處負責人陳琦(化名)看來,早已見怪不怪,因為"在公積金發展的這些年來,一直就沒間斷過"。

  1999年4月,國務院頒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被認為是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開始。

  其實早在條例出臺前,地方上就已經進行瞭嘗試。陳琦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初現雛形是1991年。

  這一年5月,上海房改方案在借鑒瞭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提出瞭住房公積金制度,意在通過提高職工的支付能力鼓勵職工買房。

  陳琦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一直實行福利分房體制,而隨著地方財力困難、企業效益滑坡等影響,住房解困速度在逐漸減 慢。這時出現由國傢、集體、個人三位一體的籌資機制,將職工的一部分經濟力量投入到住宅上來提高他們自我購房支付能力的制度就顯得很有必要。

  陳琦回憶,當時上海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繳比例是單位和個人各繳基本工資的5%,由於這一比例占工資比例較低,而且單位還會出資為職工繳存另一半,在當時被普遍接受。

  繼上海試行後,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漢等城市也相繼建立瞭符合本地實際的住房公積金制度。1994年,國務院在總結部分城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頒發瞭《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在全國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但陳琦坦言,在實際執行中,早期各地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一方面很多單位還沒有意識為職工主動繳納住房公積金,隻能靠各地成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斷去"遊說",而且當時全國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導致繳納比例非常隨意。

  陳琦透露,當時大多數城市采用的都是上海的"雙5%"比例,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單位會"討價還價"來降低繳納比率,為瞭盡快建立起住房公積金體系,相關機構往往隻能同意。

  此外,由於當時中國仍未完全脫離福利分房制度,所以住房公積金在實際使用中基本集中用於向參加公積金制度的單位發放買房、建房貸款,用於職工個人使用的情況很少。

  這一情況在1998年7月隨著停止福利分房制度而改變;1998年8月,國務院發佈意見,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同時調整瞭使用方向,不再發放單位和政府項目貸款,而是向職工個人發放貸款,用於購買、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

  "此時住房公積金發展進入瞭新階段,也就是沿用至今的模式。"陳琦介紹。

  "違背初衷"

  如果把1999年國務院條例視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正式開端,這項制度在我國已實行瞭15年,作為一項為職工實現"購房夢"的社會福利保障制 度,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李長安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對其給予瞭積極評價,"2011年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已經覆蓋瞭近80%的城鎮職工,繳存總額 超過瞭2萬億元,不少人都通過公積金貸款住上瞭新房,應該說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居住水平方面還是發揮瞭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李長安同時強調,如今住房公積金非常"尷尬",與當初設想的"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讓普通職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傢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的初衷有些"背道而馳"。

  "現在住房公積金已經陷入瞭'濟富不濟貧'的怪圈。"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教授鐘茂初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的說法則更為直接。

  近日媒體開展的一項針對住房公積金的網絡調查也印證瞭上述說法,有近六成的受訪網友認為現有住房公積金政策對扶持中低收入者購房的目的效果不明顯。

  "有錢的單位多繳,沒錢的少繳,還有的不繳。"在李長安看來,住房公積金的不公平,從最初的繳納環節就已突顯出來。住建部2011年的調查結果就顯示,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還不足20%。

  陳琦向記者透露,目前我國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月基本工資的5%至12%,實際執行中不少效益好的單位並不遵守12%的上限標準,"住房公積金已成為一些單位增加職工福利的方式,因為繳納公積金不用納稅,收入越高的人住房公積金補貼也越多"。

  此外,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更為人所詬病。

  1999年的條例明確指出,職工個人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其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但鐘茂初直言,想使用這筆錢還需跨過眾多"門檻",如購房需先付齊首付款才可提取公積金貸款等。

  "種種限制條件使得許多低收入人群無法滿足最低提取條件,而有能力支付首付款的高收入人群則可提取公積金貸款,這就形成瞭多數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儲蓄為少數高收入者購房提供補貼的扭曲格局。"

  鐘茂初坦言,當初設立住房公積金是將其作為互助性質的住房保障基金,意圖通過眾多民眾住房資金的積累和周轉采取金融互助方式提高全民購房的支付能力,而從當前實際效果來看,住房公積金已背離瞭當初給中低收入人群"雪中送炭"的初衷,成瞭給高收入人群的"錦上添花"。

  各種限制門檻使得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在下降、結餘額在攀升。2012年,北上廣三地的貸款餘額隻占繳存餘額的六至八成,大數額住房公積金存在結餘。

  "高結餘帶來的是高貶值,在當前房價飛漲的時代,住房公積金的保障能力在不斷下降。"鐘茂初強調,按照現行公積金運行機制,如果職工不買房隻租 房,多數公積金就隻能在退休後提取出來,然而這樣一筆強制性的"超長期存款"年利率卻低於銀行存款利率,即便在退休後取出這筆錢也會極大貶值。

  在這種情況下,盡早提取公積金成瞭很多人的願望,在鐘茂初看來,這也是社會上非法騙提、騙貸公積金事件屢屢發生的原因,"這從一個側面反映瞭制 度沒有為那些沒有購房意願的民眾設定合理合法的公積金提取和使用渠道,當民眾都在想方設法盡快提取自己的那份資金時,原本資金'互助'的目標也就變得名存 實亡瞭。"

  何去何從

  其實對於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官方並非沒有意識。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要在當年年度內完成條例"草案稿"的修訂工作,然而時至今年,修訂工作依然"難產"。

  目前,社會各界已達成共識,住房公積金制度必須抓緊改革。但對於改革方向卻存在不同意見。

  李長安認為住房公積金起碼要保證起到應有的保障作用,建議降低公積金提貸條件並簡化提貸和申請流程,尤其要對中低收入人群做更多傾斜,比如對低收入人群而言,首付款就難以承受,雙方簽署合同並交付部分定金後就應允許提取公積金用於首付款。

  此外,李長安強調,應鼓勵民眾先租房再買房,目前一些地方已經允許用住房公積金租房,但仍存在需要稅務發票證明等繁瑣程序,要適當簡化。

  至於沒有購房、租房需求的民眾如何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問題,廣州政協委員曹志偉曾建議擴大公積金使用范圍,覆蓋至住房、醫療、教育三大領域。

  李長安認為還是應該專款專用,范圍不宜太廣,"如果公積金支出項目增加,為瞭避免濫用可能會進一步提高貸款利率,況且易與國傢現有的醫療、教育 保障制度沖突交叉,面臨管理困境"。他覺得可以考慮擴大受益人群的范圍,比如可以允許直系傢庭成員在經繳存人書面同意後進行使用。

  住房公積金如何保值增值也是重點,法治周末記者在4月6日隨機對8名北京市民進行的調查中,有6人均表示對住房公積金未來的收益非新竹竹東農地貸款常看重。市民 程俊就直言自己不買房不租房,也得存住房公積金,年利率算下來卻比銀行利息還低,如果不改變現狀,還不如"想轍"把錢弄出來做理財劃算。

  "提高公積金存款利率、增強收益有助於改變民眾的態度。"但陳琦指出,住房公積金收益低有其自身原因,根據條例,住房公積金增值途徑隻有貸款賺 取存貸利差,在銀行作中長期存款和投資國債三種方式,收益率有限。他建議應擴大公積金投資渠道,通過市場化手段擇優選取基金管理公司對公積金進行保值增值 的運營管理,並出臺公積金投資優惠政策,對住房公積金的投資收益等減稅或免稅。

  李長安強調,如果擴大公積金投資渠道,也應健全相關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社會監督,並考慮將住房公積金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

  目前我國有關住房公積金的規定隻有1999年條例,並沒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剛性約束。李長安指出,這不但使一些企業敢於逃避或超額繳納公積金,也 無法對公積金起到有效監管。2013年5月,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原黨組書記車世剛被查出違法挪用住房公積金11.25億元,創下全國住房公積金被 挪用的紀錄,"上升到法律將對各類違規違法行為進行制約並有效打擊,有助於改善住房公積金的種種亂象"。

  在鐘茂初看來,住房公積金互助性住房保障的作用在當下已不可能有效,也沒有必要,繼續延續隻會使矛盾越積越多,"住房公積金制度及其管理制度應適時退出"。

  鑒於公積金制度已運行多年,很難突然終止,鐘茂初建議可逐漸把公積金轉化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對於已有住房貸款者,無論是公積金貸款還是 商業貸款,其公積金繳存應自動轉為還款,其他公積金全部轉為社會保障資金,使資金擁有者可自主用於子女教育、醫療、養老、再就業等方面,逐步淡化其住房保 障職能。這應是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退出的一種方式"。

  新加坡公積金制度

  眾所周知,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新加坡的發明創造,最早於上世紀90年代初被中國的上海市於房改方案中借鑒試用,後來推廣至全國形成今天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那麼,在首創這一制度的新加坡,公積金制度是怎樣一種設計呢?

  起源與變化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在1955年通過頒行《中央公積金法》確立的。當時的新加坡還是英屬殖民地,除公務員和少部分雇員外,其他群體都沒有正式的養老保障,於是當時的英國殖民政府就推行瞭中央公積金制度,即相當於強制性的存款儲蓄,為退休後提供養老保障。

  中央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獨立於政府預算之外、由立法強制推行的國民儲蓄計劃,雇主與雇員分別按薪資一定比例抽出薪資的一部分存入個人公積金賬戶並按期結息。

  中央公積金制度建立以後,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探索創新,逐步從單一的養老保障儲蓄功能拓展成涵蓋養老、醫療、住房、教育、投資等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功能最全面的社會保障制度。

  "這是多種保障集於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制度上確定瞭多種社會保障間的共通性,值得借鑒。"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教授鐘茂初介紹說。

  例如,在住房方面,中央公積金既可以用於支付房款、歸還房貸,還可以申請低息貸款,並可以在退休前提前支出。醫療方面,可用作本人及傢屬的就醫費用;教育方面,可用於為子女交學費,等等。

  在新加坡,公積金和本人薪資的占比,是隨著國傢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而不斷進行調整的。

  在這一制度創設的初期,公積金為月薪的10%,由雇員和雇主各付5%;上世紀70年代,新加坡經濟發展迅速,這一比例逐步增至16%、20%、30%,仍是個人單位各付一半;上世紀80年代,新加坡經濟巔峰時,公積金曾高達50%,後來經濟衰退又再降低。

  後來隨著從業者收入的普遍提高,個人經濟承受能力相應擴大,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配也發生變化,例如1988年時36%的公積金,個人須交納24%,雇主隻交納12%。

  具體操作及做法

  新加坡公積金的存款利率是根據大銀行的定期存款與儲蓄的平均利率確定的,該利率每半年調整一次。此外,為公積金會員的基本利益,中央公積金法令還規定,公積金的最低利率為2.5%。

  中央公積金局是公積金的管理部門,屬於半官方性質的準金融機構,隸屬於勞工部。中央公積金局采用會員制,新加坡所有受雇的公民和永久居民均是其 會員。公積金局負責對每月繳納的公積金加上應得利息,計入會員的賬戶,實行專戶專儲。會員的存款采用個人賬戶集中管理的辦法,並每年都經過國傢審計部門審 計。

  "我國學瞭半天沒學像,新加坡的公積金賬戶是個人賬戶。"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房地產金融中心主任汪利娜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據瞭解,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會員擁有的個人賬戶分為三個部分,一個是普通賬戶,用於購房、支付獲準情況下的投資、保險和教育支出;二是保健賬戶, 主要用於支付本人及直系親屬醫療費用;三是特別賬戶,隻限於養老和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支出以及經允許情況下的投資,一般在退休前不能動用。三個賬戶的公積金 所占薪資比例不同,逐個降低。

  同時為瞭保證公積金專款專用和積累規模,《中央公積金法重劃區土地信貸高雄》也對公積金的提取和投資作出瞭嚴格限制,例如進行投資時須滿足最低存款額規定,並且運用公積金投資所得必須返回個人公積金賬戶,等等。

  盡管法律規定允許公積金局動用一定數額的公積金通過投資方式保值增值,但事實上閑置資金幾乎全部被存入瞭新加坡中央銀行,用於購買政府債券,這是為瞭降低風險保證會員利益不受損害。

  當公積金局以結餘的公積金購買政府債券時,政府給予的債券利率也與公積金的存款利率是相等的。

  而中央公積金局的收入主要來源於對雇主遲繳或違繳公積金的罰款、銀行存款和政府債券的利息等,一般其收入都大於開支,盈餘部分存入儲備基金。

  對於違反中央公積金法令,拒繳或滯繳公積金的雇主,中央公積金局則通過稽查部門抽查或雇員舉報加以監督,若收到其通知的雇主仍不繳納,則可付諸法律強制執行。此外,中央公積金局每半年便將公積金的存款結單寄給會員,並允許會員隨時查詢、核對自己的個人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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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4-04-09/091940474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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